清洁取暖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4-10-29 10:51:22
清洁取暖的应急预案

清洁取暖的应急预案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保不齐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将危害降到最低,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清洁取暖的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清洁取暖的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我县主城区共有集中供热企业4家,集中供热热源4个,总供热能力700万㎡。热电联产热源1个,是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区域锅炉房热源三个,分别是张家口荣庆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涿鹿县轩辕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涿鹿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截至目前,集中供热面积达到650万㎡,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8%以上,覆盖居民5.2万户。

目前,主城区集中供热由张家口荣庆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涿鹿县轩辕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涿鹿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4家企业共同承担。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具体指挥下,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

(2)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组织制定本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受影响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3)分工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单位依据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快速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4)资源共享。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抢险队伍、材料、车辆、工器具等相关物资和人员时,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调用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张家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及《河北省供热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冬季供热生产、运行实际,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因供热设备、供热管网及附件故障,水电供应中断影响供热生产运行、供热弃供弃管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供热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涿鹿县冬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李建富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赵小宝担任。

2.2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处置冬季发生的供热突发事件;对发生的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及时决策、下达应急指令,指挥、调用社会资源,责成各部门及时开展供热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和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单位做好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持、指导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驻军及武警部队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第一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第二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供热应急的准备工作;检查各供热单位对供热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具体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成员单位及职责

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供电公司和供热企业等有关部门。

县住建局:负责《涿鹿县冬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具体组织、指挥及事后分析、总结全县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全县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对农村清洁取暖的供热应急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协调。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本县供热燃料应急调运,农村清洁煤的保供、配送及政策落实、会议组织、信息处理、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而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交警部门负责抢修抢险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低保户的应急求助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急求助工作。

县财政局:今年煤价、气价均高于历史同期价格,供热企业资金缺口大,财政部门负责本采暖季供热资金保障工作,确保供热能够平稳运行。

县市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供热突发事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鉴定。

县应急管理局:对供热企业生产安全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交运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交通保障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及供热锅炉拆除所引发的供热问题,监管供热锅炉按时完成深度治理,并监管供热企业供热过程中污染物达标排放。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电力保障,协助处置因供热用电引发的供热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各乡(镇)政府:负责督导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进行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理、应急救助和善后处理。

2.5供热单位职责

各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结合本企业供热能力和区域供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信息监测

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供热信息。供热主管部门要与各供热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

3.1.2风险分析

出现下列情况时,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县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办公室。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 ……此处隐藏24477个字……季雾霾形成,影响了群众生活质量提高。推进我省冬季清洁取暖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到雾霾天能不能减少减轻,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群众绿色健康生活方式革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的原则,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鼓励市场主体探索创新适宜供暖方式,完善清洁供暖价格形成机制,清理规范供热供气企业收费行为,综合运用峰谷价格、阶梯价格、市场化交易等政策措施,支持我省清洁供暖普及推广。

二、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

1、落实居民峰谷电价政策。我省“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峰段为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利用谷段电价较低的政策,降低“煤改电”用户用电成本,促进冬季清洁取暖和电能替代加快发展。

2、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周期,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负担。

3、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市场化竞价机制,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上网电价,也可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采购市场最低价电量,以此降低上网侧电价,支持煤改电发展。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输配电价,每日8:00时至22:00时执行现行相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50%执行。同时,加快省内电网通道投资建设,利用陕北地区弃风弃光和燃煤机组低成本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支持关中地区煤改电清洁取暖。

三、完善“煤改气”气价政策

4、明确“煤改气”价格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我省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按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上游门站价格和省内管输价格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城市配气价格按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执行,终端销售价格可由供用气各方协商下浮。

5、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总体思路,逐步有序放开上游企业气源门站价格,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用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利用市场价格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供需矛盾。加快研究制定省内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规则和成本监审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重新核定省内管输和城市配气价格,支持实体经济和清洁取暖发展。

四、完善供热价格政策

6、理顺市政集中供热价格。我省供热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至各设区市管理。各地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燃煤锅炉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结合市场煤价变化、燃气改造等实际情况,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等定调价程序,适时适当疏导集中供热价格矛盾,热价调整难以弥补供热生产成本的,可由市县政府考虑予以补贴。加快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施步伐,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合理消费需求。

7、引导清洁供暖形成合理价格。地热能、干热岩、小区自备锅炉等符合环保要求的区域性集中供暖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热各方综合考虑供热规模、供热效率、入住比例、供热时段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供热价格。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采取价格协商、公布成本核算办法等措施,引导供热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对供热价格矛盾突出、群众反映较多的居民小区,相关部门要及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相关矛盾,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8、加强供热企业成本价格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市政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并根据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成本监审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供气供热收费行为

9、明确管网建设收费政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不得将建设费用以“碰口费”等名义向用户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城市规划区以外用户的供气供热费用由用户和供气供热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加快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民用户天然气工料安装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积极推行供气供热企业将管网设施建设管理延伸至用户户表,供气供热企业统一投资建设、统一运行维护管理,因此发生的费用计入企业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益。

10、查处“碰口费”乱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对违规设立或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坚决清理取缔。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集中开展清费治乱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供热供气等垄断企业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碰口费或配套费,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为清洁供暖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秩序。

六、相关配套政策要求

1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并适度向治污减霾任务较重的关中地区倾斜。落实供暖企业向居民供暖相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探索通过企业债、低息贷款等方式解决清洁供暖项目融资问题,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我省清洁供暖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进一步放开供暖市场准入,大力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进入清洁供暖领域,积极推广具有发展前景、技术成熟、经济性好的新型清洁供暖。

12、做好资源供应保障。电网企业要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网改造力度,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和智能电表更换进度,切实提高抄表到户率,保障清洁供暖用电政策普及和用电安全稳定。上游供气企业要及早谋划部署,确保气源充足供应,各级供气企业要切实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进度,保障冬季用气高峰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各地要切实增强对推进清洁供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清洁取暖工作取得实效,打好我省治污减霾、保卫蓝天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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